-回收廠外籍移工左手臂遭粉碎機扯斷 中市勞檢處開罰-
好驚悚!台中市清水區一家資源回收廠,一名何姓越南籍男移工,操作保特瓶粉碎機時,左手臂不慎遭機器捲入扯斷,經送醫搶救,左手臂整隻遭截斷,院方今日指出,何男手臂已被攪爛,難以接回。台中市勞檢處今日已要求該設備停工,並將處以3萬元至30萬元罰鍰。
法規規定-職業安全衛生法
第6條(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)
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:
一、防止機械、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。
二、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。
三、防止電、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。
四、防止採石、採掘、裝卸、搬運、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。
五、防止有墜落、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。
六、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。
七、防止原料、材料、氣體、蒸氣、粉塵、溶劑、化學品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。
八、防止輻射、高溫、低溫、超音波、噪音、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。
九、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。
十、防止廢氣、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。
十一、防止水患、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。
十二、防止動物、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。
十三、防止通道、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。
十四、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、採光、照明、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。
罰則
第40條(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)違反上述之規定,致發生死亡之災害者。
第41條(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)違反上述之規定,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。
第43條(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)違反第六條第一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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